团体标准
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以市场和创新需求为导向,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发布的标准,供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社会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是自愿性标准。
法律地位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目的
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团体标准的特点
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周期短,能够快速响应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发展需求,及时填补标准空白。
贴近实际,实用性强: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更贴近实际需求,操作性更强,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和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团体标准鼓励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因此团体标准可以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团体标准及推荐性标准主要区别
推荐性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比较,更侧重于公益性和基础性。
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是新型标准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创新性的部分。
团体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团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不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发布团体标准,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
团体标准一般由组织制定该团体标准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发布。在民政部没有备案的产业技术联盟可以依靠相关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发布团体标准。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不属社会团体,因此不能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参与起草的单位数量
当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数量进行规定,建议由多个单位参与起草。
团体标准复审周期时间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可结合政策导向、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社会需求等因素开展复审工作。
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为其他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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